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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订师德规范无助于制裁“范跑跑”

[2008-07-10 08:52] 作者: 佚名 录入: zhoujinrong
导读:   道德的归道德,法律的归法律,道德着眼于崇高的标准,法律着眼于最低行为底线。严格恪守崇高道德标准的是圣人、君子,未能很好履行道德义务的是常人、小人,但未必就是罪人。
教育部近日在官方网站公布新修订的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 《规范》),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。“保护学生安全”首次被写进《规范》之中。该意见稿通过后,全国中小学教师将被要求奉行这个新的职业道德规范。(见本报6月27日天下)

修订师德规范无助于制裁“范跑跑”

修订师德规范无助于制裁“范跑跑”

  不过,《规范》只是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进行原则性约束,只是给中小学教师施加了道德上的义务,如果一个教师没有认真履行《规范》中规定的道德义务,我们只能说他在师德上不合格,未必可以给他加上其他“罪名”,学校也未必可以处分或解聘他——按照《教师法》的规定,教师有“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”、“体罚学生,经教育不改”、“品行不良、侮辱学生、影响恶劣”三种情形之一者,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才可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解聘。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第三十七条)这就意味着,在《规范》征求意见稿获得通过后,如果一个教师像“范跑跑”那样未能尽到保护学生安全的义务,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也不能就此处分或解聘他(都江堰教育部门解聘“范跑跑”,给出的理由是他没有教师资格证书)。

  道德的归道德,法律的归法律,道德着眼于崇高的标准,法律着眼于最低行为底线。严格恪守崇高道德标准的是圣人、君子,未能很好履行道德义务的是常人、小人,但未必就是罪人。《教师法》规定,教师有“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”的义务,但这条规定偏重于法律义务而不是法律责任,故《教师法》并没有就此作出追究教师法律责任的规定。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第八条第五款)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规定,“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,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”,但同样没有就此作出追究教师法律责任的规定。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四十条)这样看来,“范跑跑”身为教师却对学生见死不救,他的行为虽然为许多人所不齿,但并未跌落在法律底线之下,他只需承受道德谴责,而勿需承担法律责任。

  可以预计,师德规范加入“保护学生安全”的规定后,“范跑跑”式的教师仍然会不乏其人。既然道德规范只是“软约束”,现在有人便大声疾呼,要求修改《教师法》和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,给教师增加“保护学生安全”的法律责任,对“范跑跑”式的教师施以“硬制裁”。笔者认为,即便需要修改法律,也一定要经由严格的立法程序,要经过广泛的讨论、辩论,达成基本的社会共识,并要像美国、日本等国家关于教师法律责任的规定那样,对保护学生安全提出明确的要求,教师任职前要接受相关培训,每学期学校要组织师生演习,方显公正公平。反之,如果就这样简单地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教师的法律责任,要求教师们随时准备着用自己的生命去保护学生的安全,否则就要受处分、被开除甚至蹲监狱,久而久之,我们的中小学大约只有请警察和军人来兼任教师了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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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师道德规范的问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