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月25日,教育部公布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(征求意见稿)》。引人关注的是,在此次新修订的规范中,首次将“保护学生安全”列为教师师德要求,然而由此引起了教育界的争议——今后如果再出现类似“范跑跑”式的教师行为,到底是属于教师道德问题呢,还是应当上升到法律责任问题?
“保护学生安全”列为师德新要求
这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包括了爱国守法、敬业奉献、热爱学生、教书育人、为人师表和终身学习等六个方面。在“热爱学生”的条目下明确提出要“关心爱护全体学生”“保护学生安全”,这就意味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,如果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突发险情,教师有没有做到保护好学生的人身安全,将是评判其是否践行了职业道德的一个重要标准。但有教师提出,在工作中履行对学生的保护职责,不仅仅是道德问题,更是法定义务。
市科教工会副主席张中韧说,我国的《教师法》在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中规定,要“关心、爱护全体学生”,要“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”,由此可以延伸理解为,当教师在工作中遇到突发事故时,关爱学生的生命,保护好每个学生的人身安全,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,而且这不仅是国际惯例,更是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