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保护学生安全”师德还不够
但是,我们也该看到,“保护学生安全”光靠师德规范仍是远远不够的。一方面,师德规范没有强制执行力,也没有配备相应法则。教师职业道德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,但毕竟不能等同于法律。另一方面,师德规范不如法律内容那般具体、明确、肯定、严谨,从而很容易被架空。不妨设想“保护学生安全”在地震之前已经被纳入师德规范,而“范跑跑事件”依然如现在的情形原样发生,恐怕值得争论的空间一点也不会比现在小。比如,是否会“为保护学生而献出生命”总要等到事后才能知道,预先的“判断失误”就大可成为事后逃避责任的借口。
法律是道德的底线,道德是法律的升华。“保护学生安全”不仅要纳入师德规范,更应该纳入法律规制。根据学者的观点,道德可以区分为“追求的道德”和“义务的道德”。前者是“与人的幸福生活和人的力量得到充分实现时人的道德”;而后者是指“一个有秩序的社会里作为一个人所必须具有的最起码的道德品德”。“保护学生安全”之于教师,当属“义务的道德”无疑,因此大有法律化的必要。 (盛翔)
【不同声音】
“师德令”纯属多余
孙杰
1997年修订的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中的第三条规定:“热爱学生,关心爱护全体学生……”对于“爱护”两字,《现代汉语词典》作出这样的解释:爱惜并保护。也就是说,如果在新修订的《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中加上“保护学生安全”一项,纯属多此一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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